(2015)平民初字第0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师×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4792号原告师×,男,1960年1月8日出生。被告白×,女,1961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师×与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村×号平房×号,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白×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村×号平房×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兰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晓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