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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美平与叶华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平,叶华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平,女,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叶华妹(又名叶钦萍),女,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美平与被执行人叶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6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美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华妹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叶华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美平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华妹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叶于银与被执行人叶华妹、钟凯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融执行字第1782号),本院已依法查封并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华妹、钟凯程名下的座落于福清市楼房一幢。现该房屋已拍卖变现,拍卖款项待分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叶华妹与(2014)××执行字第××号民间借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