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潘慧玲、邓秀芬等与邓崇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慧玲,邓秀芬,隆海梦,邓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潘慧玲。申请执行人:邓秀芬。申请执行人:隆海梦,(系原告潘慧玲女儿)。被执行人:邓崇庆。本院在执行潘慧玲、邓秀芬、隆海梦申请执行邓崇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崇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02)武民初字第62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