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行审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诉方城县第二建筑公司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方城县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方行审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广福,任局长。被执行人方城县第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章栓,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国土资罚(2014)5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没收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的11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2、对被处罚人处以198000元的罚款;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第1项处罚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执行。处罚决定书的第2、3项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方国土资罚(2014)5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三项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决定。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章松审 判 员 史永均人民陪审员 燕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