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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唐某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公司。地址: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三段65.67号。组织机构代码:20999656—6。负责人:何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仔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