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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聪与雷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聪,雷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李聪,男,汉族,1985年3月25日出生,住始兴县马市镇。被告:雷剑,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始兴县马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聪诉被告雷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清购车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聪负担。审判员  曾世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