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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于道君与程永明、程永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道君,程永明,程永亮,程永宝,高密市三金缘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于道君。被执行人程永明。被执行人程永亮。被执行人程永宝。被执行人高密市三金缘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道君同意对被执行人程永亮查封部分财产的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永亮名下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康庄社区关爷庙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室东侧路南的房屋xxx排xxx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