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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诉曹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74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潘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有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