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操礼斌与操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操礼斌,操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25号原告:操礼斌,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操文革,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操礼斌与被告操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操文革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操礼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操文革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9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