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如伟与上海亿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董如伟。委托代理人付丽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亿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先尚。本院受理原告董如伟诉被告上海亿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故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