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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谢祥礼与罗沂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祥礼,罗沂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岩民终字第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祥礼,男,1951年8月4日生,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罗兰仕,男,1936年6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沂太,男,1954年9月12日生,原住福建省连城县,现住福建省连城县。上诉人谢祥礼因与被上诉人罗沂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祥礼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兰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罗沂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被告谢祥礼在2007年7月26日前陆续向原告罗沂太购买饲料,至2007年7月26日止,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谢祥礼结欠原告罗沂太饲料款3386元,被告谢祥礼在原告罗沂太记载的明细分类帐上签字确认。庭审中被告谢祥礼对所欠原告罗沂太饲料款3386元也予以认可,但认为已支付清所欠原告罗沂太饲料款,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该院。原审判决认为,被告谢祥礼欠原告罗沂太饲料款人民币3386元,已经被告谢祥礼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谢祥礼辩解称已支付清所欠原告货款,因原告否认,因此被告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利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因此被告的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原告罗沂太作为出卖人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谢祥礼作为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谢祥礼未按约及时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罗沂太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祥礼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沂太饲料款人民币33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祥礼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谢祥礼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谢祥礼上诉称:1.上诉人谢祥礼已经于2007年12月27日归还本案饲料款;2.本案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罗沂太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罗沂太未作答辩。经庭审,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下列事实提出异议:“被告谢祥礼在原告罗沂太记载的明细分类帐上签字确认。庭审中被告谢祥礼对所欠原告罗沂太饲料款3386元也予以认可,但认为已支付清所欠原告罗沂太饲料款,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本院”,认为本案饲料款3386元上诉人已经归还。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另查明:上诉人谢祥礼一审答辩状中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136条的规定,本案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综上,上诉人谢祥礼对其异议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与二审另查明的事实一同作为二审的事实认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谢祥礼虽然在一审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但其与被上诉人罗沂太结算饲料款时并未约定还款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被上诉人罗沂太随时有权要求上诉人谢祥礼支付欠款。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本案欠款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未予确认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认为其已经支付饲料款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祥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孟 繁 钦代理审判员 廖 晓 红代理审判员 �� 毅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晶(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