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方志与方军、史翠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方军,史翠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0702号原告方志,工人。被告方军,农民。被告史翠华,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向东。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志诉被告方军、史翠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玉宝人民陪审员 郭克强人民陪审员 刘光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