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行非审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定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曹秀齐、李发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曹秀齐,李发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定行非审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可松,主任。住所地:定远县政务新区。被申请执行人:曹秀齐。被申请执行人:李发余。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吴少杰审 判 员 杨孝平审 判 员 李德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