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山崎电路板有限公司、上海勃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XXX号100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1,UnitedStatesOfAmerica)。法定代表人杰瑞·唐纳德(JerryDonald),联合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任洁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被告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寿仲良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