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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赖建华与陈养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建华,陈养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赖建华,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陈养愉,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赖建华与被执行人陈养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养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赖建华借款本金人民币6.310235万元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赖建华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养愉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养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查到有相关财产登记。2015年7月13日,在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还款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泰县人民法院(2014)樟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