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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沙梦妮与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梦妮,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沙梦妮。委托代理人沙洪桃。被申请人缪梅。申请人沙梦妮与被申请人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放行、转让、抵押、损毁等。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