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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玉霞与韩亮、李建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霞,韩亮,李建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被执行人韩亮,男。被执行人李建瑞,男。王玉霞与韩亮、李建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伊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亮、李建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亮、李建瑞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亮、李建瑞名下的土地、房产、银行帐户、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否则本院将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按要求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亮、李建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韩亮、李建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颖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栗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