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安图康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孙常森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康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孙常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安图康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吴国立,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炳新,该公司职员。被告:孙常森,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康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常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康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康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康佳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