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926号原告:周某,男,汉族。被告:杨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