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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926号原告:周某,男,汉族。被告:杨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