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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施欣花诉施欣周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欣花,施欣周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施欣花,女,194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施欣周,男,194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欣花与被告施欣周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欣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欣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春刚审 判 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王永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