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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蒋甲与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蒋甲。被告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甲诉被告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甲于2015年7月13日以“考虑到子女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彧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