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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执行生效的(2014)武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张某某长年在外打工生活,在本地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杨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杨某某申请执行(2014)武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查明被申请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盛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