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晟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8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晟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杰。申请执行人安徽晟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谢道胜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杰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