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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唐琴华与江涛、梁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琴华,江涛,梁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唐琴华,女,生于1982年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江涛,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梁玉,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琴华诉被告江涛、梁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琴华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琴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