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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熊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云,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吴小云。被执行人熊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云与被执行人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敏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