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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芬杰因与被申请人兰州东部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被上人),兰州东部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4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人):张芬杰。委托代理人:许勤,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东部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仕铺,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芬杰因与被申请人兰州东部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张芬杰以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芬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芬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小君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