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商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建芳与被告海门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路客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芳,海门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255号原告宋建芳委托代理人刘尽忠。被告海门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永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茅涤非,海门市江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建芳与被告海门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路客运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建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建芳负担。审判员 沈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