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0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乔勇与赵令明、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勇,赵令明,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李娇,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琼,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45-3号申请执行人乔勇,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赵令明。被执行人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赵令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娇,女,1980年5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7号区。法定代表人:李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琼。被执行人李浩,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勇与被执行人赵令明、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李姣、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琼、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乔勇于2015年7月13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乔勇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昕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