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北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飞,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韩靖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店,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55号。代表人褚万照,该分店负责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志全。系湖北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国贸大厦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刘乾华审判员黄孝平代理审判员罗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周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