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导民初字第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荆网锁与蒋爱平、陈荣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网锁,蒋爱平,陈荣珍,金坛市康乐彩印厂,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导民初字第0628号原告荆网锁。委托代理人陈映红,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爱平。被告陈荣珍。被告金坛市康乐彩印厂。住所地:金坛市河头镇赵庄。投资人蒋爱平,总经理。被告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河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爱平,总经理。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培军,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荆网锁与被告蒋爱平、陈荣珍、金坛市康乐彩印厂、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网锁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映红,被告蒋爱平、陈荣珍、金坛市康乐彩印厂、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网锁诉称:被告蒋爱平、陈荣珍系夫妻关系。蒋爱平、陈荣珍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并由蒋爱平多次转换借款凭条。其中2014年8月5日的借条明确借款本金51.75万元,承诺于2014年9月5日前归还,逾期承担违约金5万元;2014年8月19日的借条明确借款本金106.5万元,承诺于2014年10月19日归还;2014年9月15日的借条明确借款本金107万元,承诺于2014年11月15日归还。上述借款均由金坛市康乐彩印厂、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原告索款无着,现请求判令被告蒋爱平、陈荣珍归还借款本金265.2万元,承担利息13.775万元,给付违约金5万元,被告金坛市康乐彩印厂、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爱平、陈荣珍、金坛市康乐彩印厂及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借款的金额较大,且未在借条出具当日向被告提供款项,原告应当对款项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的借款中包含了多年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利息存在重复计算。即使原告主张的借款成立,因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及被告蒋爱平个人还款,该笔借款也应当属于被告蒋爱平的个人债务。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担保承诺书并非担保人出具,现要求对承诺书中公章的加盖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蒋爱平分别于2014年8月5日、8月19日、9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三张。其中,2014年8月5日的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51.75万元,承诺于2014年9月5日归还,逾期承担违约金5万元;2014年8月19日的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106.5万元,承诺于2014年10月19日归还;2014年9月15日的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107万元,承诺于2014年11月15日归还。上述借款均由金坛市康乐彩印厂、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担保承诺书提供担保,担保书约定由本院管辖。现原告因索款无着,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利息及违约金诉请,并提供了与被告蒋爱平的电话录音,被告蒋爱平在电话中认可尚欠原告四百多万元。被告金坛市康乐彩印厂及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虽对担保承诺书中印章加盖时间提出鉴定申请,因未交纳鉴定费用,致鉴定未能进行。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三张、担保承诺书,电话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爱平向原告借款,目前尚有265.2万元未还的事实有借条及电话录音为证,借款理应清偿。被告陈荣珍已当庭认可部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等支出,且借款发生在被告蒋爱平、陈荣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被告蒋爱平个人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蒋爱平、陈荣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利息及违约金诉请,系对自身权利处分,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金坛市康乐彩印厂及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两被告虽辩称担保承诺书系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爱平、陈荣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荆网锁借款265.2万元;二、被告金坛市康乐彩印厂、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08元,由被告蒋爱平、陈荣珍负担,被告金坛市康乐彩印厂及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蒋爱平、陈荣珍应承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垫付,四被告应将其承担部分连同上述借款一并给付原告)。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萍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