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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县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XX与马X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马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马xx,女,东乡族,2001年2月1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阿xx,女,东乡族,1978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x,男,回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伊县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x的银行存款12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 韩 东代理审判员 :吕 清河代理审判员 :别克塔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