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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潘顺义与田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顺义,田向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潘顺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向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佰稳,女,汉族。原告潘顺义与被告田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田向明于协议当天给付潘顺义5000元,于2016年2月8日前给付潘顺义5700元,于2017年1月28日前给付潘顺义20000元,于2018年2月16日前给付潘顺义20000元。(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533元,由田向明承担。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因此事相互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