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潘顺义与田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顺义,田向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潘顺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向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佰稳,女,汉族。原告潘顺义与被告田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田向明于协议当天给付潘顺义5000元,于2016年2月8日前给付潘顺义5700元,于2017年1月28日前给付潘顺义20000元,于2018年2月16日前给付潘顺义20000元。(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533元,由田向明承担。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因此事相互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