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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南民四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与洪德昌、梁臣、赫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洪德昌,梁臣,赫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浑南民四初字第00115号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负责人赵健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关宏军,男,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洪德昌,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梁臣,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赫艳,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与被告洪德昌、梁臣、赫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宇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席冬艳、人民陪审员于萍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440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宇红审 判 员  席冬艳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