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男,生于1991年2月1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小壕兔乡耳林村,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1********。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100元,退还原告刘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雄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