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汪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芳,汪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芳,女,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汪世民,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世民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桂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梅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汪世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