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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文翠与张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翠,张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463号原告李文翠,女,1940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付春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莉,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翠诉被告张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翠撤回对被告张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文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育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