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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樊玉灿与孙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玉灿,孙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454号申请执行人樊玉灿,男,1942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42********,汉族,居民,住沛县沛城镇沛中路**号。被执行人孙国兵,男,1969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9********,汉族,居民,住大屯煤电汽车队单宿家属区102号。申请执行人樊玉灿与被执行人孙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大民初字第0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孙国兵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6800元,合计26800元,被告从2014年8月起于每月的28日前偿还原告1000元,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二、如被告有一期不及时足额履行,原告可将剩余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元,由被告孙国兵负担。孙国兵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樊玉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国兵的银行存款,无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无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国兵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孙国兵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沛大民初字第06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王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巨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