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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海洋与朱玉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洋,朱玉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赵海洋。被告:朱玉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洋与被告朱玉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海洋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相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茜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