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海洋与朱玉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洋,朱玉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赵海洋。被告:朱玉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洋与被告朱玉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海洋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相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茜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