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行非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城关分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国土资城监(2014)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非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街子**号。法定代表人石小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天祥,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茂玉,系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大浪沟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城关分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国土资城监(2014)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土城关分局主张因被执行人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六十三条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兰国土资城监(2014)11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每平米5元的罚款,共计3000元。申请执行人国土城关分局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国土城关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土城关分局以被执行人缴清罚款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张茂玉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城关分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对兰国土资城监(2014)1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刘冬郁代理审判员 张星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