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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家利与周庆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利,周庆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92号原告:周家利,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庆平,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家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家利承担。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