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家利与周庆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利,周庆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92号原告:周家利,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庆平,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家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家利承担。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