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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君与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75-3号原告张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23号。法定代表人陈雅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诉被告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等待***号生效判决结果,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故本案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