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7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与潘全龙、潘泉水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7255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新交通大楼。法定代表人吴水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子胜、王欢,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全龙,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潘泉水,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潘全炳,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潘淑芳,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潘全勇,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潘全杰,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潘天仁,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与被告潘全龙、潘泉水、潘全炳、潘淑芳、潘全勇、潘全杰、潘天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铁路建设办公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铁路建设办公室负担。审判长江彬人民陪审员郭夏云人民陪审员罗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吴琳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