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义市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义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1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义市。曾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10月31日、2012年4月16日、2012年5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八日、十四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义市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义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朱义市窜至瑞安市陶山镇荆谷七甲村,溜门进入被害人陈某家X楼实施盗窃,后被被害人陈某发现而以乞讨为借口离开。尔后,被告人朱义市窜至附近的被害人黄某家,溜门入室,窃取被害人黄某放在一楼前间洗衣机上的1部黑色天语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30元。同日下午,公安人员在瑞安市马屿车站内抓获被告人朱义市,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义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义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义市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义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