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清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某诉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清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杨某,女。被告佟某某,男。原告杨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婚后生育一女佟某甲,现年4岁,并于2013年5月15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原被告因婚前了解甚少,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动手打架,故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佟某某辩称:同意离婚,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孩子不同意归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一女佟某甲(2010年9月1日出生),2013年5月15日履行结婚登记,被告系再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及相互不信任双方发生口角矛盾,于2014年2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原告主张被告母亲欠其姑杨某某5000元被告用了,被告表示不清楚。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系属自愿构成,但由于双方缺乏相互理解和信任,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育,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照顾角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考虑归原告抚育比较合适,庭审中原告不主张抚养费;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母亲欠其姑杨某某5000元被告用了,因涉及债权人利益,如有争议应另案处理。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佟某甲(2010年9月1日出生)归原告抚育。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