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英照、邓昭文与邓招文、苏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照,邓招文,苏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水商初字第491号原告:胡英照,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8********,汉族,住平阳县山门镇大岭脚村。委托代理人:黄云青。被告:邓招文,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2********,汉族,住平阳县山门镇菜场路**号。被告:苏美华,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2********,住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云天公寓*幢2章元***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照诉被告邓昭文、苏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英照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英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英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胡英照承担。审 判 员 苏忠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