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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兰与王亚、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兰,王亚,李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80号申请人:王兰,女,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王亚,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李永梅,女,1971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王兰与被申请人王亚、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亚所有的位于后贾店药有街164号(证号:房地权亳字第201102298号)房地产一处及其名下的皖S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李永梅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68号自西向东第2间(证号:200805811号)房地产一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证号:200900465号)房地产一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证号:201003309号、201003310号、201003311号)房地产三处,同时查封被申请人李永梅拥有使用权的位于谯城区利辛路土地(证号:2010-01173)一处。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本人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光明花园第90#(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西路12巷66号(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产两处及担保人王培义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颖州区南二环路国家安全局家属院(证号:房地权阜字第200501101号)房地产一处、担保人李忠义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颖州区莲花路药厂家属院1幢(证号:房地权字第2002001968号)房地产一处、担保人李忠胜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青龙街17号(证号:房地权亳字第200400867号)房地产一处、担保人李光明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西路物资局综合楼第503(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产一处为其保全行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亚所有的位于后贾店药有街164号(证号:房地权亳字第201102298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二、对被申请人王亚名下的皖S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三、对被申请人李永梅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68号自西向东第2间(证号:200805811号)房地产一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南路(证号:200900465号)房地产一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证号:201003309号、201003310号、201003311号)房地产三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四、对被申请人李永梅拥有使用权的位于谯城区利辛路土地(证号:2010-01173)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五、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其本人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光明花园第90#(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西路12巷66号(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产两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六、对担保人王培义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颖州区南二环路国家安全局家属院(证号:房地权阜字第200501101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七、对担保人李忠义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颖州区莲花路药厂家属院1幢(证号:房地权字第2002001968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八、对担保人李忠胜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青龙街17号(证号:房地权亳字第200400867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九、对担保人李光明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西路物资局综合楼第503(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兰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