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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贾喜玲与王鹏、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喜玲,王鹏,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91号原告贾喜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翟梅军,男,汉族,特别授权。被告王鹏,男,回族。被告陈静,女,回族。委托代理人刘宏隆,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贾喜玲因与被告王鹏、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喜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喜玲及委托代理人翟梅军,被告王鹏,被告陈静的委托代理人刘宏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喜玲诉称,2014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期限为3个月。从第二个月起,被告不按约定付息,到期也不还本付息,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王鹏和陈静系夫妻关系,陈静对王鹏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鹏辩称,180万元借款是事实,有借条,约定的利息是月息2分,利息已支付到2014年11月4日。被告陈静辩称,对被告王鹏180万元借款毫不知情,该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共用,被告王鹏将款项用于何处并未告知陈静,根据被告陈静的工资清单可以看出陈静的生活费用都是由其本人工资支出,并未使用王鹏的借款,因此被告陈静不应承担王鹏借款的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被告王鹏向原告贾喜玲借款18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同时约定了还款计划,即2015年2月4日前还款30万元,2015年5月31日前还款50万元,2015年9月3日前还款100万元。被告王鹏已向原告贾喜玲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4日。另查明被告王鹏与被告陈静于2010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7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所负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王鹏于2014年9月4日向原告贾喜玲借款180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计划,至本案开庭之日即2015年6月8日,被告王鹏未按约定分期还款的期限返还借款,明显违约,故对原告贾喜玲请求被告王鹏返还借款本金18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告与被告王鹏约定月息为2分的利率标准,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王鹏双方确认2014年11月4日之前利息已经支付,原告请求被告王鹏支付自2014年11月4日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王鹏、陈静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王鹏与陈静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陈静辩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鹏、陈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贾喜玲返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二、驳回贾喜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00元,由王鹏、陈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清河审判员  许 庆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