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沧民初字第91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余某甲,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余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游手好闲,经常因为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余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被告余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余某乙,现随原告王某生活。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余某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抚养费由被告余某甲承担,原告王某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短,但是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女。原、被告双方理应多交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偶发争吵,只是因为双方不善处理家庭矛盾所致,只要双方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关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冷树青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