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399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某某,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