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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005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东亮与被执行人临泉县兴建煤矸石烧结砖有限公司、邴介峰、李振东、李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亮,临泉县兴建煤矸石烧结砖有限公司,邴介峰,李振东,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532-2号申请执行人张东亮,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临泉县兴建煤矸石烧结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邴介峰,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邴介峰,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振东,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恒,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张东亮与被执行人临泉县兴建煤矸石烧结砖有限公司、邴介峰、李振东、李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执字第00532-1号执行裁定,依法委托安徽财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邴介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P63**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2015年7月6日,买受人赵莉以4.1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牌号皖KP63**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莉所有,该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莉时起转移;解除对牌号皖KP63**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三、买受人赵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财产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李东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